所谓“佛系”,是个网络流行词,大体是指看淡一切、与世无争、随波逐流、随遇而安,甚至是逆来顺受、能忍自安的处世哲学,不少人从“佛系”二字引申,联系日常生活工作,便有了“佛系青年”“佛系买家”等等。生活中保持“佛系心态”可以融洽邻里关系、减少矛盾、提升个人品德修养,但有些方面这种心态则要不得。
“佛系”行为 | 点评行为并说明理由 |
“佛系心态”﹣﹣面对一些无关原则、不坏底线的小事,少一点锱铢必较、针锋相对,多一些大肚能容、一笑置之,不失为豁达。 | ① |
“佛系买家”﹣﹣网购买到东西后发现不合适通常懒得退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能凑合着用也就算了,偶尔会找客服理论投诉,无效后只能不了了之。 | ② |
(1)运用所学知识,对“佛系”行为进行点评。
真正的“佛系心态”应该是对生活的极简主义,有所追求与坚持,以及为工作尽职尽责的担当感。正如唐代高僧玄奘,一身麻衣,西行五万里,历经千辛取得真经,度化众生。作为当代青年人更要发挥这种艰苦奋斗的精神。
(2)谈谈你准备如何发扬这种艰苦奋斗的精神?
(1)①这种“佛系心态”是正确的。人有宽阔的胸襟,才能赢得友谊,增强团结;宽容能医治心灵的创伤,使人忘记不快;宽容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修养的体现。
②这种“佛系买家”的行为是错误的。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要勇于依法维权,学会做一名成熟的消费者。
(2)①要与时俱进,用艰苦奋斗的精神磨砺意志,反对奢侈浪费、贪图享乐,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②我们青年学生要更加自觉接受艰苦环境的锻炼,自觉培养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的精神,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美德;
③坚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
【解析】
(1)回答本问要根据所学知识并结合材料逐一分析。①中的“大肚能容”、“豁达”体现了宽容,学生可围绕宽容是一种美德,能赢得友谊,是一种高尚的境界等角度组织答案,最后得出结论,这种“佛系心态”是正确的。②中买家遇到不合适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时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是错误的,作为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该依法维权,学生据此分析即可。
(2)本问从学生角度考查如何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学生可围绕学习上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生活上艰苦朴素、吃苦耐劳、不追求享受;思想上不怕困难,知难而进等角度组织答案。本问为开放性试题,符合题意即可。
【点睛】
本题的背景材料紧密结合学生生活实际,生活气息浓郁,学生更容易产生共鸣,从而达到深化认识的作用,本题从知识角度讲,难度不大,本题的意义更在于指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回答本题,一方面要紧密联系教材知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具体情境,二者相结合得出问题的结论。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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